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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彭岑凱
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秀梅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萬5,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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