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0,婚,518,2024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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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13年6月27日所為離婚等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187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審理法細則第41條亦有規定。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亦明。

二、查上訴人就本件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187元;

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附錄法條: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
徵;
其依第452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54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3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
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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