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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92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萬917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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