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親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親家M3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給付修繕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6萬0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6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113年9月2日星期一前(含當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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