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蔡秀宜
谷李縀
田志高
被 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沈政安
被 上訴人 財政部賦稅署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及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起訴時之課稅現值及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乘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無權占有之面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03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附表:
編號 門牌號碼 課稅現值 總面積 上訴人占用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 874,600元 993.82平方公尺 143.8平方公尺(計算式:80.43+5.07+32.90+24.69+0.71=143.8) 126,550元(計算式:874,600元×143.8平方公尺/993.82平方公尺=126,5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土地地號 公告現值 上訴人占用面積 訴訟標的價額 2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每平方公尺35,800元 3.1平方公尺 110,980元(計算式:35,800元×3.1平方公尺=110,980元) 3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每平方公尺33,448元 1.45平方公尺 48,500元(計算式:33,448元×1.45平方公尺=48,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 計 286,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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