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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9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聚淂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學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福生因110年度訴字第259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2萬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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