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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37號
原 告 富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軍
訴訟代理人 黃書妤律師
蔡坤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祥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主張一部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據繳納裁判費60,400元。
嗣經原告追加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並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0,724,571元及利息(見本院卷二第147頁),而原告主張:本件主張對被告之債權共31,145,282元,且係全部請求,而非一部請求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9至171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金額為31,145,2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之規定,本院應就超過部分向原告補徵裁判費。
經核,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145,2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120元,扣除前繳納之裁判費60,400元,原告尚應補繳225,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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