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83號
上 訴 人 蕭淑敏
被上訴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83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78,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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