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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朱廖盞
被 上訴人 永興宮
法定代理人 朱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萬8,000元,乘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無權占有之面積共95.66平方公尺(計算式:93.24+0.35+0.12+1.95=95.66),核定為3,635,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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