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0,訴,473,2023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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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誠品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城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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