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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 告 紀銀鎮
紀泳瑍
紀忞蕙
紀培增
紀玲如
紀雅文
紀宗成
紀宗和
紀仁成
紀仁松
紀仁生
紀梅雀
紀金章
紀俊達
紀俊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紀長興
王金英(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敏生(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淑惠(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文清(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俊廷(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紀志成(即紀江鎮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祭祀公業紀長興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祭祀公業紀長興法定代理人紀江鎮已於110年9月17日死亡,迄未能選任新管理人,有戶籍謄本、臺中市龍井區公所112年2月1日龍區民字第1120001959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239、323頁)。
基此,本院衡酌祭祀公業紀長興派下員選任新管理人之程序仍需耗費相當時日,認本件於祭祀公業紀長興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前,應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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