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06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林雅惠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徐斌銓即臺中縣私立精輔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
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反訴被告(即被上訴人)徐斌銓即臺中縣私立精輔文理短期補習班應將其經營之精輔補習班自臺中市○○區○○街00號房屋遷出,並將系爭房屋返還反訴原告,並自110年1月10日起至返還日止,按月給付1萬8000元予反訴原告。」
,是本件上訴利益價額依上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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