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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29號
上 訴 人 謝熾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弼臣即長春中醫診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6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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