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謝銓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7,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經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裁判費10,152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