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0,重家繼訴,21,202309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
原 告 陳麗花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之1
訴訟代理人 鄭謙瀚律師
複代理人 林聖芳律師
被 告 陳坤賜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坤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雅琴律師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第5項第25行關於「101巷1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巷105號」、第9頁第12行「陳坤賜」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坤杉」。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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