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0,重訴,368,2024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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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吳立華


被 上 訴人 駱佳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
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6萬0383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9萬44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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