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原 告 合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靖晟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被 告 紀樹能
追加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
複代理人 李俊銘
追加被告 張維忠(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許崇賓律師即古妙彩之遺產管理人
張陳寶珠(兼張萬賜繼承人)
張英豪(兼張萬賜繼承人)
張雅萍(即張萬賜繼承人)
張吳好(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張裕坤(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張宏銘(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張詠音(兼張維翰及張萬賜繼承人)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發現原告漏未追加張萬賜之繼承人張雅惠為被告,疑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第二次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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