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01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林寶興
法定代理人 林俊佑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奕廷律師
被 告 林維仁
訴訟代理人 林勝安律師
被 告 林松青
林子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鄭謙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宣判,茲因林維仁於言詞辯論後,又提出有陸續匯款及留存零用金等得扣除之主張,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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