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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67號
抗 告 人 蔡宗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111年度事聲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提出裁定異議陳報狀,請求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雖陳稱並非抗告,但表示對裁定表示不服)。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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