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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劉德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劉德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街○○○村0號)於民國105年5月29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劉德成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德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街○○○村0號)在臺無親屬、無國民身分證領證紀錄、無入出境紀錄、無加保及申請社會福利紀錄、未有使用殯葬設施紀錄、無榮民身份。
經臺中市東勢區泰昌里里長徐鎮富表示不認識劉德成,亦無其家屬聯絡資訊,劉德成設籍地址之房屋業已拆除等語。
失蹤人已逾100歲,經臺中市東勢區戶政事務所於102年5月29日向警方通報為失蹤人口後,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3年,經聲請人聲請並經鈞院以110年度亡字第38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
(一)相關戶籍查詢等資料。
(二)臺中○○○○○○○○函、臺中市東勢區公所函、國民身分證請領紀錄、查訪紀錄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函暨受理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單、內政部移民署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函。
(三)本院110年度亡字第38號民事裁定。綜上事證,自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102年5月29日失蹤,算至105年5月29日屆滿3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即105年5月29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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