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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陳美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李珮禎(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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