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劉水抱(趙雨水之財產管理人)
失 蹤 人 趙雨水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趙雨水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趙雨水(男、大正14年2月16日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州大甲郡大肚庄大肚442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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