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吳煥清
相 對 人 龍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琼玲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0年8月9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43H0364)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842,938元,就其中之新臺幣1,567,597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醫療補償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8月9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給付義務【尚未清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7,597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110年8月9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842,938元(含本次請求項目1,567,597元,及前次調解結果已聲請強制執行之275,341元),相對人並自110年9月起至113年6月止分34期給付,前3期每期給付100,000元,其餘則每期給付50,000元,如有1期到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等情(尚未清償金額為1,567,597元),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43H0364)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
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尚未清償金額為1,567,597元),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