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葉柔妤
被 告 漢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卓忠
上當事人間111年度勞小字第102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奐忱
法院書記官 吳克雯
通 譯 陳瑀纓
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928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1,95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3,8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克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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