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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登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是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狀僅載明聲請案號及勾選聲請人為該案當事人,並未陳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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