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勞補,413,202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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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13號
原 告 台灣福斯財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謹


被 告 統信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德麟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另請被告於收到本裁定後如有對調解委員之意見請一併提出,並提供本院可供聯繫之電話。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原告表示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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