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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原 告 王歆淳
被 告 捷世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7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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