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司他,38,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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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38號
受裁定人即
被 告 展碩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威智


上列當事人與原告劉世裕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該事件已經終結,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47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依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勞簡字第103號裁判,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核閱無誤。

經查,系爭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已由原告繳納736元(參第一審卷,頁39),其餘裁判費1,474元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

是以,系爭事件暫免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4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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