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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45號
債 權 人 廖塗城
陳柏良
謝玉蓮
陳徐鳳英
吳欣妍
李諠宜
謝娫鈴
羅滿妹
羅瑞英
林益安
廖壬癸
陳奕璇
兼上十二人
共同代理人 廖英佐
上 十三人
共同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許鴻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各自債權,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
㈡確認債權人謝娫鈴姓名究為「謝娫鈴」或「謝娗鈴」,並提出與債權人謝娫鈴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
(如:身分證影本)㈢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10年05月04日經授商字第1100107709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及繳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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