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51號
債 權 人 黃柏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俊霆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再者,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俊霆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劉俊霆已將戶籍遷入臺中○○○○○○○○,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