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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52號
債 權 人 梁裕婕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俊霆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裁判費伍佰元,該裁定於111年1月21日寄存送達,於同年2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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