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14號
債 權 人 何雪青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翃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林「翃」逸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並確認聲請狀債務人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票號WG0000000本票之彩色影本。
(因原狀附影本發票人姓名被指印覆蓋無法辨識)。
㈢陳報中央銀行核定放利率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