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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19號
債 權 人 裕國豐展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晴全
債 務 人 蔡佩臻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第一項請求標的金額及利息部分「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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