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474號
債 權 人 偉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鈺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明銓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選任被繼承人蔡明銓遺產管理人之核准裁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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