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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01號
債 權 人 捷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云汝即盛威水電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材料相關釋明資料。
(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因原出貨單無任何經辦會計簽收印章,且發票無營業人統一發票章。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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