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司促,19718,2022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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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718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月貞即劉欽淵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劉月貞即劉欽淵之繼承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劉月貞即劉欽淵之繼承人設籍於桃園市中壢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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