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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39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霖強雷射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霖強雷射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霖強雷射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為陳威圳,惟陳威圳已於債權人聲請前之民國110年7月9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在卷可稽。
霖強雷射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陳威圳,既已於債權人聲請前死亡,債權人猶以業已死亡之陳威圳為法定代理人,即不無違誤。
次查,霖強雷射公司乃一人公司,是陳威圳死亡後,霖強雷射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即有不明。
本院限期命債權人補正霖強雷射公司現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聯絡地址,債權人合法收受後,迄未補正。
準此,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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