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司促,2127,202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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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27號
債 權 人 錢珮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承鑫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㈡提出債務人葉承鑫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該裁定於111年1月28日寄存送達,於同年2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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