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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27號
債 權 人 錢珮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承鑫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㈡提出債務人葉承鑫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該裁定於111年1月28日寄存送達,於同年2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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