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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63號
債 權 人 陳柏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崧岩建材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崧岩建材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聲請時提出之資料,尚不足釋明本件請求。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 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及發票影本。」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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