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司促,2593,2022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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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93號
債 權 人 中泰國際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文榮
債 務 人 卓成通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卓成通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元,經查債權人請求之管理費僅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元,其餘請求金額為本件督促程序費用,債權人不得重複請求,應予以駁回。

)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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