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司促,2602,202202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
債 權 人 張翊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岱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已於同年2月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