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69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簽約時仍未成年,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資料(如: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㈡陳報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地址,併請提出債務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