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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70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致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若有漏列法定代理人,應具狀增列之,並提出債務人黃致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黃致達之母陳琳恩同意簽立系爭契約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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