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司促,2696,2022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9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玉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西屯區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高雄市楠梓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