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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93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川慧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北屯區之住所業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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