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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25號
債 權 人 賴玟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云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表明債務人之住居所。
㈢確認「自民國110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6000元計算之利息」所指為何?(是指利息為6000元?或按月計算6000元之利息?或其他?)㈣表明利息起算日為「110年2月9日」之依據為何? ㈤表明上開利息請求之相關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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