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司促,2930,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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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30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楓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依訴外人陳芷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訴外人平均每月薪資為12,510元,請說明訴外人陳芷琳以基本工資計算,而非以時薪計算之理由為何?㈡依本院民國110年4月1日中院麟民執109司執子字第114159號執行命令主旨所載,移轉之薪資債權為「可處分薪資債權」,請提出訴外人陳芷琳薪資扣除生活所必需費用(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後比例移轉予貴公司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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