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1,家繼訴,136,2024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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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6號
原 告 李權峪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翁振德律師
陳昭伊律師
吳秉翰律師
李昭儒律師
林盟仁律師
被 告 陳安東
陳阿花
陳素蘭

陳炳貴
李登錢
陳清淵
陳秀華

陳泳進
黃月娥

廖志文

廖志豪

廖志陞

廖志添

廖婉如
廖述毅

廖述紀
廖柳慧
廖継福
洪宏麒
洪林壽媛
洪瑞駿
洪瑄憶

洪瑞嬋
林正成
林秉叡
林秉毅
林鎮權
林家緯
林忠君
張慶堂
張焜俊
張裕欣
張育銘
張月女
張鈺苹
賴寶珠


詹月珠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 陳郡喬

被 告 陳郡閔
陳郡華
張林傳
張進發
張燕雲
張燕鈴

張燕月
張燕絨

賴清吉
賴武霖
賴麗娟
廖志成
廖柏仰
廖張月
廖麗華


廖品筑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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