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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45號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 號
原 告
兼 被 告 林柏餘
訴訟代理人 江沅臻
許景鐿律師
原 告 林立祥
林立傑
被 告 劉林素英
林素蘭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林桂華
林桂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瑋伶
被 告 林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45號)、移轉所有權(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分割遺產、移轉所有權等事件,前經本院合併審理,並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4月9日宣判。
茲因本件有原告撤回部分訴訟之問題,經核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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