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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抗更二字第2號
抗 告 人 陳律邑
代 理 人 劉雅榛律師
相 對 人 許佩茹
代 理 人 韓忞璁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林盼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家庭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民國112年5月29日原裁定原本、正本第1頁第26行有關「陳邑律」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律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林士傑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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